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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
释义
    告知承诺制是当事人收到要约后的承诺的一种方式。告知承诺制包括认证义务,认证内容,注册条件,承诺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申请人应注意的其他事项。承诺人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的真实意图。在国家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申请服务平台上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书,告知承诺录取一份《考试誓言》的电子文本,一份为考试人员签收的身份(已提交),签字完成意味着告知承诺书正式生效。
    一、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书一般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承诺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承诺书到达对方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容缺办理机制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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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18: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