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需在哪些部门办理 |
释义 | 抵押需在以下部门办理: 1、无地上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以企业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6、其他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一、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物登记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民法中,登记也是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来看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进行登记能够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之间设立抵押合同之后,如果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则抵押人于抵押权存续期间将抵押物出卖、转让或再次设定抵押、质押,并使抵押物转移至第三人占有时,抵押权人而不能向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因为该项财产只能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的生效时间是怎样的 抵押权设立生效时间是: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