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条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