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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构应收账款是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释义
    虚构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对抗保理人,取决于保理人是否善意,在保理人善意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该条款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降到了最低标准,仅在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得以对抗保理人。
    事实上,在基础交易关系不真实的情况下,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毋庸置疑。民法典在确认保护保理人信赖利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保理人选择权:债权人虚构债权、债务人确认虚假债权,构成对保理人的欺诈,保理人作为受欺诈方,有权选择撤销保理合同,由欺诈方赔偿损失;或是维持保理合同的效力,要求继续履行。
    一、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什么优势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
    二、无正当理由变更交易合同对保理人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正当理由变更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5条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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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6 17: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