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第 一审 人民法院收到 起诉书 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 ;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 自诉案件 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 管辖 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接受 移送管辖 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