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共同鉴定结论是什么 |
| 释义 | 共同鉴定,又称为会诊鉴定、集体鉴定,是针对某些疑难问题,几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严重分歧时,另行指派或聘请两名以上鉴定人对同一问题共同进行的鉴定。这种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是共同鉴定结论。我国检察机关称这种活动为会检。 需要区别注意的是: 其一,共同鉴定结论不是一种鉴定结论的复核结论,是一种有效协调鉴定分歧的证据形式。其次,就共同鉴定结论的形式与效力而言,如果鉴定人鉴定意见一致,应共同出具鉴定书,并且所有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签名,由组织实施共同鉴定的机关的鉴定部门或技术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 如果多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应在鉴定书上注明各自不同的鉴定意见并签名。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人意见一致,其出具的共同鉴定结论,应视为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权威鉴定结论。若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共同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或当事人、被告人仍有争议的,可酌情进行更高层次的共同鉴定。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病历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一、青岛李沧职业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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