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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年退伍转业安排工作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当兵十年以上实行的是军委统一计划的转业安置(除非本人要求复员的以外),而对于在2011年前当兵的士兵而言,除了服役12年以上的有转业资格以外,其余的就是依据原来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哪里来、哪里去”安置(农村户籍兵源回农村原籍)。
    只有2011年11月后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才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只有: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才有地方民政部门予以安置工作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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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7 2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