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撤销权及成立要件 |
释义 | 外贸法律专题之:债权人的撤销权及成立要件 2009-07-0310:58文章来源:牡丹区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 一、含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二、撤销权成立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一、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2)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 (2)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需要什么证据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 (二)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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