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