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 债权人 起诉一般 担保人 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 债务人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 债务 时,再由一般保 证人 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 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 诉讼 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 强制执行程序 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 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