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劳动法未对临时工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双方可以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劳动法没有对临时工进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才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拓展延伸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规定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规定是指在雇佣临时工的情况下,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终止方面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约定。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如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等。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临时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规定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约定,并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协商解除或合同期满时进行结算。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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