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居住证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写 |
释义 |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 1.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 ①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③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证明亲子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如: ①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④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证明其他亲属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如: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②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三)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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