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原异议人应该按下列顺序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所需的材料: 一、答辩材料目录;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书;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复印件;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六、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寄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旦异议申请获得支持,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复审,异议人在异议复审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辩”,并且异议人有必要积极参与异议复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