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原因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一、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 (一)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对该土地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以比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的规定经过八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所涉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三)对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收益的认定。 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