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利益输送行为的惯例证明只是一种证明方式,并不具有必然的认定效力。具体还需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事实及其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为取得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请托或者其他方式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本人有关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密切者、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财物、请托或者其他方式行贿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五条:惯例证明是指以经验或者习惯为基础,推定某些事实存在的证明。惯例证明只是一种证明方式,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审查。 以上是本人的回答,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另行征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