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大队是不具有执行力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