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无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简易注销:(一)依法被吊销、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二)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被立案查处,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四)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五)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六)商事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注意!!!按照“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以及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的企业暂时不适用简易注销,仍须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02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所需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投资人签署的无债权债务等声明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原件1份);4.注销公告(原件1份)。>03个人独资企业简易注销流程(精简)(一)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二)发布注销公告;(三)异议提出程序;(四)核准注销;(五)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