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汇票的颁发规定 |
释义 | 银行汇票是一种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票据,具有使用灵活、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商品交易。持票人可通过在汇票背面提示付款来收取款项,汇票需满足一系列基本规定,如承诺无条件支付、记载必要事项等。汇票可转让背书,但现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汇票可挂失止付,并可凭法院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法律分析 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下方;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签,送交开户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款项的收取。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①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现。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点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③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④签发银行汇票需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⑤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⑥银行汇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⑧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⑨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付款人或者收款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结语 银行汇票,作为一种灵活使用、兑现性强的票据,适用于商品交易中的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持票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下方提示付款,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签,以便办理收款。银行汇票需记载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等信息,并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银行汇票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在丧失或遗失银行汇票时,失票人可凭法院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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