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