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但是,异议债权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 此外,由于异议债权诉讼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一旦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做出了裁决; 该债权的性质、数额就被确定,为了维护裁决的公信力,不得再对其提起异议债权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