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办理宅基地却权吗 |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法院有权判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具体特征包括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一户一宅”制等。 三、人民法院 受理的范围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又称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纠纷的范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首先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是什么,还涉及到与其他机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的权限分工。从理论上讲,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纠纷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2)纠纷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指在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关系; (3)争议的内容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之争。 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是没有管辖权的。经过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了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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