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房产重复抵押拍卖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此,房屋可以设立最高限额抵押的,设立最高额抵押后,房屋在限额内可以重复抵押。如果是这种情况的,拍卖重复抵押的房屋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