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应这样认定校园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如果校园安全事故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