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就是扣除,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