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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方式比较
释义
    国有土地出让与转让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出让由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是他物权设定;转让则由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进行,是他物权转移。出让条件较为宽松,只需签订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则需经过申请、审批或补办手续,并缴纳税费后方可登记过户。出让是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转让是二级市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法律分析
    区别: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出让是他物权设定;转让是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4.交易市场不同:出让是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是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旨在探讨不同转让与出让方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影响。转让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等,出让方式包括出让金、竞价出让、协议出让等。利益方面,协议转让可实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保护双方权益;拍卖转让和招标转让可实现公平竞争,获取更高的转让价款。然而,这些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协议转让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均等问题;拍卖和招标转让可能导致土地价格波动、竞争不公等问题。因此,选择合适的转让与出让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结语
    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出它们在主体、行为性质、转移条件与程序以及交易市场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转让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等,出让方式包括出让金、竞价出让、协议出让等。不同方式各有利弊,如协议转让可保护双方权益,拍卖和招标转让可实现公平竞争。然而,也需注意各种方式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公等问题。因此,在选择合适的转让与出让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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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6:4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