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也属于此类。 法律分析 赌博犯罪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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