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东在被执行期间能否进行股权变更? |
释义 |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要求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在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转让后,公司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新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该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拓展延伸 公司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能自由转让股权? 在执行程序中,公司股东是否能自由转让股权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期间,股东的股权转让可能受到限制或暂停。这是因为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在执行期间,法院可能会采取措施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以避免可能导致资产流失或债务逃避的情况发生。然而,具体限制的程度和条件会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执行程序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通知后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在执行程序中,股东转让股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体限制程度和条件因司法管辖区和执行程序性质而异。因此,公司股东应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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