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后职业转换费用对家庭是否会产生影响?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转换职业的,由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同类职业工资水平,向工伤人员支付职业介绍费、职业培训费、职业安置补贴、再就业服务费用等费用。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费用是否会对家庭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人员因工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而需转换职业的,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积极安排其转岗,并协助其找到新的劳动“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协助责令其按照规定支付: (一)不参加工伤保险; (二)未经报批自行规定待遇发放标准; (三)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四)未按时足额申报; (五)以拖欠税费等理由抵扣保险费用; (六)压低工资,规避缴纳保险费用; (七)其他妨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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