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犯罪的八种类型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一、校园暴力有多少触犯刑法,校园暴力 过失至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至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具体有哪些 青少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1、社会环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2、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3、家庭教育的误区,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4、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强奸罪如何处罚 青少年犯强奸罪的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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