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出大市范围外、出境定居; 2、离 退休 、下岗失业、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 拆迁 安置、翻建自住住房; 4、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使用权、分期付款; 5、购买新房、 二手房 ; 6、还贷提取、还清提取; 7、完全和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低保特困(边缘)、患重病; 8、还贷委托提取; 9、租赁商品住房、租赁 公租房 提取。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