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独资企业破产承担责任 |
释义 | 这个关键是看财产是否混同,如果财产混同的话,这个个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一人公司,也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 一旦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出现混同,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丧失独立的人格,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由经营者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资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为了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该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欠款找法人还是实际控制人 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 但如果股东发生利用股东身份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无法分离发生混同的情况下; 股东不再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说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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