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产权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释义 | (1)一手商品房需要买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确权审批表。 (2)二手商品房需要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若有共有权利人还需提供和卖方同样的材料; (3)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 (4)继承的住宅身份证、住宅票、公证书、派出所住宅座位证、确认权审查表、测绘图。分析产房所有家庭身份证、分家协议书、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证明书、住宅票、派出所住宅座位证明书、确认权审查表、测绘图。 (5)离婚住宅夫妇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住宅票、派出所住宅座位证明书、确认权审查表、测绘图。 (6)法院拍卖的房屋身份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拍卖协议,拍卖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7)住宅改革福利住宅身份证、户籍簿、住宅证、住宅票、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住宅座位证、测绘图、评价报告书、权利税单、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户籍确认权审查表、公司同意出售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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