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 行政相对人 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 扣押的物品 ,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