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可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