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工会会员代表是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2、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