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曾用名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名字,法律也都赋予每个公民姓名权,所以更改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姓名是一个人的重要标志,随性改名之举会给未来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麻烦,改名是很郑重的一件事,要及时保存证据,在户口簿上备注曾用名是通常的做法,但办理曾用名公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最重要的是,您可以在微公证平台上在线办理,足不出户,公证到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