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项(不可以后补办)。委托书必须经委托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委托书不要求用原件,但最好用原件。委托书不需要公证或认证。委托人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并且附送外文书件的中文译本。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1、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具备在线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 2、不予受理的网上申请 由于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3、费用交付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使用本人或其委托的付款人的银行卡立即在线足额支付商标规费;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足额预付商标规费。商标局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其他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