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证据的审核认定 |
释义 | 1、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 ⑴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⑵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⑶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⑷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证据的种类分很多种,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有偷拍,使用暴力手段等情况。我们在正方面一定要多加的注意与了解,我们一定要注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如果我们在生活中还有什么不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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