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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如何提交证据资料
释义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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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18: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