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下不足五十公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五年内累积违法记录的,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超过规定时速的,处下列罚款: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下不足五十公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五十公里的,处罚款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并记三分; (三)超过规定时速五十公里以上的,处罚款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并记六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