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一、没有质押合同算质押吗 如果质物已实际交付,双方的质押关系成立并有效。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 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法律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二、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指示交付发生时,所应交付的标的物是在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实际占有中的,此时转让人为完成交付,会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该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出卖人将已经出租的标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标的物出卖的,可将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或将对保管人、仓储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中交付提单、仓单的情况,又被称为拟制交付。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指示交付设立质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实际上,指示交付这种交付方法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常见的,只不过用法律术语形容成指示交付的话,很多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实际上就是自己跟对方达成了买卖协议,但被卖的这件物品在别人手中,自己通知别人把这件物品直接交给买家。 三、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的条件是: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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