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们表达诉求和相关意愿,为业主的利益服务,代表着业主的主要利益。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职责:     概括来讲,该方面业委会主要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监督其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