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抵押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是抵押人造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使用赔偿金或保险金作为担保;如果抵押物是因为非抵押人的行为而毁坏的,且没有得到赔偿金或保险金,那么抵押权将消失;如果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毁坏了,且抵押权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指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是由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是指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不是由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是指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不是由抵押人的行为所致,且没有得到赔偿金或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或毁损而消灭。 第四种情况是指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或毁损。如果抵押权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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