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男女双方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的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还需要注意离过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若一方没有居民户口簿,或未办理落户手续、或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等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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