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权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与子女共同生活,但不能剥夺另一方与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婚姻终止而消失。改变子女姓名需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离婚后父母争议:孩子姓名的权利归属 离婚后,父母之间常常会出现关于孩子姓名的权利归属的争议。在法律上,孩子的姓名权受到保护,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参与决定孩子的姓名。然而,在离婚后,如果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介入解决争议。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如孩子的最佳利益、父母的意愿、孩子的社会认同等。通常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持孩子的姓氏不变,以保护其身份认同和稳定感。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关系极差或存在虐待等情况,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更改孩子的姓名。总之,离婚后父母争议孩子姓名权利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以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结语 离婚后,父母争议孩子姓名权利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以保护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孩子的身份认同、父母的意愿等。通常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持孩子的姓氏不变,以维护其身份认同和稳定感。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更改孩子的姓名。离婚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公识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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