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劳务公司和安全许可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务公司资质和安全许可证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基础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作业; (2)劳务资质证书。 2、申请表 3、条件证明材料 (1)安全人员的名单和证书; (2)保险缴纳证明; (3)制度文件:企业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文件; (4)场地设备材料:劳务公司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的购置证明。 一、私人养老院有什么样的政策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进冀备案证怎么办理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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