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否进行修改 |
| 释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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