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联企业贷款利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融资,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以其他利息支付方式进行补偿。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2)无关联方提供的债权投资,由关联方担保,由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所得的财务投资,是指企业不需要偿还本和支付利的本息。企业所得税法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得的投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