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7、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谁收取?由谁保管? |
释义 |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规定: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第七条: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另外,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确定标准如下: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2、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谁收取?由谁保管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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