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是否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释义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包括法人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并可向公众公布,这将对其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法律分析 一、能否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可以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哪些人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组织名称等信息都应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内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公众公布,名单内人员在今后的贷款等事项的办理中将会由于信用的缺失而失去机会。 结语 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并通过统一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将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产生信用惩戒作用。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将对其个人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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